一名12岁男孩在参加训练营时左眼被冰球击中致残 他将运动员和两个涉案组织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35万元 判决已作出

admin 15 2024-09-20 16:26:28

9月20日,红星新闻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因训练致残引发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事故。法院认为,培训机构未尽到对学生的保护和管理责任,责令某中心、某体育公司连带赔偿小郑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一名12岁男孩在参加训练营时左眼被冰球击中致残 他将运动员和两个涉案组织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35万元 判决已作出

2022年4月,12岁的郑静被选为轮滑运动员,开始在某中心轮滑训练场参加强化训练。 2022年7月8日,15岁运动员高某在训练时射门时撞到了路过球门的小郑,造成小郑左眼挫伤、外伤性黄斑破裂、左侧脉络膜新月体外伤性断裂。伤情最终被评定为左眼10级伤残。

随即,小郑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向教练所属的某体育公司、运动员所属的某中心以及运动员高某追究责任,但三人均认为责任与他们无关。小郑及其父母起诉法院,要求三人连带赔偿小郑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郑作为某中心轮滑运动员,为准备比赛,在训练场参加训练。某体育公司通过与某中心共建模式,指派专业教练现场组织训练。某个中心和体育公司都有责任为小郑提供相应的训练环境和安全保障。而且,轮滑作为一项运动,在训练时危险性极高,必须穿戴护具参加训练。

但事发当天,教练未要求学员佩戴防护用品,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依法应对小郑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教练员是体育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因此赔偿责任由体育公司承担。作为一名未成年运动员,高在教练的安排下进行训练。他参加训练是经过教练允许的,对小郑造成的伤害并没有过错。因此,某中心和某体育公司应对小郑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中心与某体育公司连带赔偿小郑各种损失共计13万余元。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未成年学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职责而遭受人身伤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中心或公司明知运动员训练危险性较大,未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教育管理上存在失误,造成未成年人伤害,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姜琳

编辑郭宇主编关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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